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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川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雷卫民与张占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卫民,张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川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雷卫民。被执行人张占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卫民与被执行人张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占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占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000元。本案进入执行后,被执行人张占平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该案现已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4)洛民初字第00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