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正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郭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郭某,女,汉族,1986年1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刘某,男,汉族,1985年7月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程 瑜审判员 肖雪源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贺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