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影与沙秀军、张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影,沙秀军,张玉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民初字第0403号原告刘影,居民。被告沙秀军,居民。被告张玉环,居民。原告刘影诉被告沙秀军、张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海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影、被告沙秀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影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沙秀军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久拖不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被告沙秀军辩称,借款属实,短期无力偿还。被告张玉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沙秀军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期间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万元,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刘影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1.5%借款人:沙秀军2011年12月13日”、“今借到刘影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1.5%借款人:沙秀军2012年6月8日”、“今借到刘影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1.5%借款人:沙秀军2012年7月23日”、“今借到刘影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1.5%借款人:沙秀军2012年8月9日”、“今借到刘影现金贰万元整(¥20000元)1.5%借款人:沙秀军2012年11月17日”。后因被告未偿上述借款本息引起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由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偿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沙秀军、张玉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宏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以4万元为本金,自2011年12月13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6月8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7月23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8月9日起、以2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17日起,均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琳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