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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吕雅靖与深圳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雅靖,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吕雅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德明,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经营者黄长裕。委托代理人韩辉洪,男,汉族。原告吕雅靖诉被告深圳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劳动���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雅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雅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依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