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吕雅靖与深圳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雅靖,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吕雅靖,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德明,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指派。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经营者黄长裕。委托代理人韩辉洪,男,汉族。原告吕雅靖诉被告深圳龙岗区布吉满福佳商店劳动���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雅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吕雅靖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依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