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刑重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陶某某贪污案重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乾刑重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某,别名陶某甲。因涉嫌贪污,于2013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郑万春,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4)第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6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陶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于同年11月4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松刑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卫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郑万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乾安采油厂修164接转站水泥路征用翔字村土地,实际征用面积是10860平方米。由于松原市土地工作站工作人员马某某工作失误,将征用面积误计算为18116平方米,即多计算出7256平方米,补偿金额为人民币239448元。于是,乾安采油厂就按18116平方米支付的征地补偿款597828元(含多的239448元)。补偿款到乾安镇农经站账户后,财务人员将村里应得的239132元入了翔字村账内,其余358696元经刘某甲(另案处理)手,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其个人银行卡内的方式支取回来。在支取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要事先填写支取补偿款申请表。刘某甲在填写申请表时,以被告人陶某甲名义虚报征地面积3200平方米,补偿金额63360元。刘某甲将征地补偿款358696元支回来后,在发放过程中伙同陶某某,将以陶某甲名义虚报出来的征地补偿款由被告人陶某某在领取补偿款支据上收款人处签字将此款支出去,被陶某某据为己有。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只得到少部分赃款,系从犯,并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年乾安采油厂修164接转站水泥路征用翔字村土地,实际征用面积是10860平方米。补偿金额为239448元。由于松原市土地工作站工作人员马某某工作失误,将征用面积误计算为18116平方米,即多计算出7256平方米,于是,乾安采油厂就按18116平方米支付的征地补偿款597828元。补偿款到乾安镇农经站账户后,财务人员将村里应得的239448元入了翔字村账内,其余358696元经刘某甲(另案处理)手,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其个人银行卡内的方式支取回来。在支取征地补偿款的过程中,要事先填写支取补偿款申请表。刘某甲在填写申请表时,以被告人陶某甲名义虚报征地面积3200平方米,补偿金额63360元。刘某甲将征地补偿款358696元支回来后,在发放过程中伙同陶某某,将以陶某甲名义虚报出来的征地补偿款由被告人陶某某在领取补偿款支据上收款人处签字将此款支出,被刘某甲、陶某某据为己有。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陶某某供述,2012年乾安采油厂修164接转站水泥路征用翔字村土地,实际没有占我家的地。有一天村长刘某甲拿着一张63000多元的收据找到我说让我签字,并答应给我5000元钱。我签完字,当时他就给我5000元钱。我当时说有事咋整,他说没事,你是个农民。如果事露了,检察院找了,他就负责退钱,不用我管。我知道刘某甲虚开的这63000多元的票据,实际上没占我家地,因为贪图他给的5000元钱,我就给签字了。以前因为害怕承认了追究我责任,现在想好了,如实交待,争取从轻处罚。2、同案犯刘某甲证实,这次修路征地补偿款是经过他手从农经站支取回来并经手发放的,支取补偿款申请表也是他填写的,农户被征地面积也是他经手测量的。但是,陶某某家被征地面积不是他测量的。修水泥路没占陶某某家的地,陶某某家的地都是石油建164接转站时征用的。3、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乾安采油厂产能项目部副部长,具体负责乾安采油厂建164接转站及修水泥路临时占地协调工作。在乾安采油厂建164接转站和修水泥路时,是他负责和乾安镇镇长王某丙及刘某甲协商占地事宜的。2010年春天,当时还没有种地,姓陶的父子俩找过他,要求按照青苗的补偿标准给他们占地补偿。另外,2009年在建注水站时候,油田占他们家1000多平方米的承包地,也要求给补上补偿款,这个事他答应了,并且也给补偿了,是做的临时占地补偿件。给陶家父子补偿后他们没有提出其他要求。没有给陶家父子出具占地补偿的欠条之类的票子。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其是松原市土地工作站工作人员,乾安采油厂修164接转站水泥路补征道路用地勘测时他没有去,但是勘测人员把测量的数据传给他了,他给做的勘测定界技术图。当时以为164接转站门前的水泥路征的是12米宽,做图时就都按12米宽做的技术图,这样计算征用面积是18116平方米。后来实际到现场测量,才知道除门前这段按12米宽征的,其余的都是按6米宽征用的,重新做了技术图,征用面积是10860平方米。5、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其是乾安采油厂土地员。松原市土地工作站在测绘水泥路征用面积中出现失误,把10000多平方米计算成18000多平方米,多付给翔字村7000多平方米的永久占地补偿款。不存在建164接转站占陶某某、刘某丙、刘某丁的耕地没给足占地补偿款,用多做这7000平方米永久征地给他们事情。征谁家的地他不知道,他们只对村上说话,跟村上算出一个总面积,具体涉及农户所占面积由村上测量。6、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翔字村党支部书记。164接转站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58696元申请表和支款支据是刘某甲找他签的。7、证人翟某甲证言证实,翟某乙是他弟弟,他弟弟在164接转站那有25垄耕地,地是东西垄,长220米左右,宽有18米。南邻是刘某丙,刘某丙16垄地。北邻是陶某某家的,有64或65垄地。陶某某的地在建164接转站时都占没有了,修水泥路没占陶某某的地,占的是翟某乙的地。8、证人翟某乙证言证实,在164接转站那他有长220米宽20米的耕地,164接转站修水泥路没有占陶某某家地。9、证人李某某、赵某某、常某某、谷某某、蔡某某证言均证实,测量修164接转站水泥路征地面积是刘某甲测量的,按6米宽给计算的永久占地面积,补偿款也是刘某甲发放的。10、证人毛某某证言证实,翔字村永久整部补偿款都是经刘某甲手发放的,给陶某某发60000元占地款时其不在场。并证实,在检察机关找陶某某第二天,刘某甲找其说:“检察院找陶某某了,陶某某和检察院说他领取的164接转占永久征地补助款是你给放的,如果检察院找你核实,你就和检察院说陶某某领取油田占地款时你在场了”。当时我就答应了,我也不知道刘某甲为什么这样说。11、支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358696元的申请表和支款支据、刘某甲个人账户明细对账单。该笔征地补偿款是被告人刘某甲从乾安镇农经站支取的。12、乾安镇农经站提供的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乾164接转站补征道路用地勘测定界技术图、松原市土地工作站提供的吉林油田分公司乾安采油厂乾164接转站补征道路用地勘测定界技术图,164接转站修路征用土地补偿面积比实际征用面积多7256平方米。13、被告人陶某某支取63360元征地补偿款的支据。14、常住人口查询被告人陶某某无前科劣迹。综合以上证据,采油厂修164接转站及修水泥路的补偿款均由刘某甲发放,证据证实采油厂修164接转站时陶某某家的地已占用完毕,且有采油厂相关人员证实修164接转站占用陶某某家地补偿款已给付完毕,没给陶家出具过欠款字据。被告人陶某某供述其明知刘某甲是虚开的63360元的票据,为了贪图刘某甲给的好处5000元钱,就在这虚开的63360元的票据上签字。同案犯刘某甲提供不了其他证据证明领取补偿款的正当理由,客观上刘某甲是利用职务之便,以虚报手段套取占地补偿款,并由被告人陶某某领取,被二人据为己有。被告人陶某某伙同刘某甲贪污6336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刘某甲(另案处理)在任乾安县乾安镇翔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陶某某采取虚报手段骗取公款人民币63360元,二被告人据为己有,被告人陶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只得到少部分赃款,系从犯,并主动退还了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减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赃款人民币6336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张沿江人民陪审员 杨继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