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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康巴山丝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何秀仓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康巴山丝绢有限责任公司,何秀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滨民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安康巴山丝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滨区关庙镇吴台村。法定代表人陈开奋,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1000762-9。被申请人何秀仓,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关家镇。申请人安康巴山丝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秀仓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汉滨区坝河镇政府的到期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或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2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康巴山丝绢有限公司的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安康巴山丝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审判员 尹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邬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