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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辖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江阴市子飞纸业有限公司与无锡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子飞纸业有限公司,无锡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辖初字第00014号原告:江阴市子飞纸业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滨江西路555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中东村。法定代表人:王振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文龙,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五期D3-1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孙丕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义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原告江阴市子飞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飞公司)诉被告无锡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众和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华永林独任审查,并于2015年2月10日与2月11日进行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子飞公司诉称,双方发生买卖各种规格的瓦楞纸业务往来,众和公司至今结欠子飞公司货款1036707.69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众和公司支付该款和相应利息。被告众和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如协商不成由出卖方归属地法院解决”,子飞公司的住所地在江阴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子飞公司辩称,双方在签订合同时一致同意将“如协商不成由出卖方归属地法院解决”划去,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子飞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锡山区厚桥街道,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锡山区,请求驳回众和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审查查明:一、2014年9月1日,出卖人子飞公司与买受人众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子飞公司向众和公司供应各种规格的瓦楞纸。子飞公司提供的合同原件第十七条载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划去了“如协商不成由出卖方归属地法院解决”的文字。众和公司提供的合同复印件第十七条载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出卖方归属地法院解决。”二、子飞公司的注册地在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滨江西路555号。江阴市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今有子飞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注册成立,所在地在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滨江西路555号(该住所产权归江阴市保税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自注册成立以来未在此地办公、经营。”三、无锡市三明纺织器材厂于2015年2月4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今有子飞公司于2012年8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至,租用本单位厂房1200平方米,共计17个月,总计房租204000元。”四、2013年12月31日,甲方出租方王伟康与乙方承租方子飞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王伟康私人房屋面积1380平方米租赁给子飞公司使用,期限自2014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租金每年138000元。五、2015年2月6日,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中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中东村村民委员会2008年将工业园区土地面积4000㎡出租给王伟康使用,上面所造厂房产权归王伟康所有。王伟康于2014年1月15日将房子面积1380㎡出租给子飞公司,厚桥街道中东村村委会同意。”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本案中,子飞公司的注册地虽然在江阴市,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锡山区厚桥街道,属本院辖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接收货币一方子飞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对于众和公司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中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因其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无锡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无锡众和恒业蜂窝纸板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永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