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樟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周,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