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张某甲,女,1979年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福建省永泰县。委托代理人王鹏周,福建宏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纠纷,现双方先自行协商解决,原告基于此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 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