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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周风枝要求宣告张云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风枝,张云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周风枝。被申请人张云泽。法定代理人张文利,男,系被申请人张云泽长子。申请人周风枝要求宣告张云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风枝称,被申请人张云泽,男,193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邢台市桥东区东某某街1号楼7号,系申请人周风枝配偶。被申请人张云泽,入院前4个月反应迟钝,记忆力减退,四肢活动不遂,于2014年12月2日入住邢台市人民医院康复科,诊断为老年痴呆,于2014年12月22日出院。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求本院宣告张云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张云泽于2014年12月2日至2014年12月22日因老年性痴呆、褥疮Ⅲ度、膀胱造瘘术后在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诊断为老年性痴呆但出院病例记载:“……查体:神志清楚,精神可,语言尚流利,反应灵敏,记忆力、理解力及逻辑思维正常……”。经与本院司法辅助办公室联系司法鉴定事宜,需被申请人张云泽本人到石家庄市才能做鉴定。申请人周风枝及被申请人张云泽的法定代理人即其长子张文利均表示被申请人张云泽的身体状况不允许其到石家庄市去做鉴定。对被申请人张云泽的司法鉴定不能进行,缺乏认定被申请人张云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周风枝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铁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