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商初字第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薛泓与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泓,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初字第217-2号原告:薛泓,男,1965年5月3日出生。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柳树林,董事长。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新建路9号。代表人:席反修,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新商初字第217-1号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桃园支行(账号:××××××)银行存款195万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在华夏银行太原分行营业部(账号:××××××)银行存款195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陈振民审判员  高文斌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段瑞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