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祁X甲与祁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X甲,祁X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榆民初字第28号原告祁X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萍,甘肃栖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X乙,男,汉族。原告祁X甲诉被告祁X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亚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祁X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祁X甲与被告祁X乙系叔侄关系,2014年5月1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并承诺6月16日还款。期满后,原告多次催讨还款,起初被告还能承诺迟延还款,后来便拒不接听原告电话,故意拖延至今没有归还。原告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恶意推脱不还,致使原告财产权受到侵害,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祁X甲与被告祁X乙系叔侄关系,2014年5月1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张,承诺6月16日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原告遂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祁X乙在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借款酿成纠纷,应负此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祁X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祁X甲借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祁X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晓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