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终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与田维俊、保靖县水利局、保靖县大妥乡胥乐村村民委员会、高光照、高光勇、赵云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田维俊,保靖县水利局,保靖县大妥乡胥乐村村民委会员,高光照,高光勇,赵云松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终字第5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彭明勇,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徐滨,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维俊,男,2000年1月5日出生,土家族。法定代理人谢君珠,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土家族,系田维俊之母。原审被告保靖县水利局,住所地保靖县迁陵镇酉水南路66号。法定代表人梁先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荣耀,湖南民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保靖县大妥乡胥乐村村民委会员,住所地保靖县大妥乡胥乐村。法定代表人李培春,该村村长。原审被告高光照,男,1965年6月5日出生,土家族。原审被告高光勇,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赵云松,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田维俊、原审被告保靖县水利局、保靖县大妥乡胥乐村村民委员会、高光照、高光勇、赵云松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靖县大妥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徐滨、被上诉人田维俊的法定代理人谢君珠、原审被告保靖县水利局的委托代理人朱荣耀、原审被告高光照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保靖县大妥乡胥乐村村民委会员、高光勇、赵云松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保靖县人民法院(2014)保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保靖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彭志友审 判 员 彭继武审 判 员 龙少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丽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