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渑民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存祥与马有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祥,马有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渑民初字第1498号原告张存祥,又名张群智,男,1939年8月4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吕曙辉,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马有才,男,1952年4月13日生,回族。委托代理人董福振,河南晨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存祥与被告马有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存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吕曙辉、被告马有才委托代理人董福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存祥诉称:原告张存祥原系渑池县英豪镇周家山四组村民,在1998年9月10日经土地延包,承包耕地计10亩,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有各耕地块的面积。其中杨树坪耕地面积为2.1亩。承包期限从1998年9月10日至2028年9月10日。在土地承包期内,原告张存祥于2003年经和被告马有才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张存祥将自己承包的杨树坪2.1亩耕地让与被告马有才耕种,条件为:“由被告马有才负责尽一口人的义务工和交一口人农业税”,至2013年被告马有才已耕种该地块10年。原告张存祥在土地承包期限内,于2013年向被告马有才要求退还承包杨树坪2.1亩耕地,被告马有才予以拒绝,原告张存祥请求本村和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无奈之下,原告张存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将承包经营耕地转包与被告马有才,并不影响原告方的承包经营权,在原告方要求被告马有才退还承包耕地时,被告应予及时退还。被告拒绝不退还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判令被告马有才立即停止侵害,返还占有原告依法承包的杨树坪耕地2.1亩,本案诉讼法费由被告马有才负担。本院认为:本案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第四条规定:“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本案原被告应当是与承包土地有关的农户,而非自然人,故原告张存祥以自然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属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存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青代理审判员 韩 鑫人民陪审员 范燕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楚方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