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邵建开与杨松娥、王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建开,杨松娥,王连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邵建开。被告杨松娥。被告王连山。原告邵建开诉被告杨松娥、王连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建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松娥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王连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7日,被告杨松娥以购买彩票机为由,从原告邵建开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并承诺2014年6月25日之前还清,担保人王连山承诺被告杨松娥如偿还不了由担保人王连山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杨松娥要求偿还借款未果。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被告杨松娥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被告王连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6月17日,被告杨松娥向原告邵建开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杨松娥向邵建开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4年6月25日还清,借款人:杨松娥2014年6月17日担保人:王连山在杨松娥等不偿还下由王连山偿还。”二被告均在借条上签字并捺手印予以确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已履行完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连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连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松娥追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松娥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邵建开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二、被告王连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连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松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杨松娥负担,被告王连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新洋审 判 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张俊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