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檀某,安徽雷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09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因为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主动全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105175.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物,限自查封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则依法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远审判员 张卫东审判员 贾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俞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