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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164号原告:吴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叶新年。被告:卢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俞露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