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诉保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好得电子有限公司与蚌埠崧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金好得电子有限公司,蚌埠崧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诉保字第00010-1号申请人:深圳市金好得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海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德标,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大方,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蚌埠崧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烈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蚌埠崧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现申请人深圳市金好得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蚌埠崧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蚌埠大庆支行账户12×××21存款人民币60万元的冻结。审判长  崇仪梅审判员  陈国琨审判员  王利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