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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单福龙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单福龙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0594号罪犯单福龙,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3)张刑初字第00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单福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2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单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单福龙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单福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单福龙,在2014年10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20分。为此,2014年4月、2014年11月两次获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等级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又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单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单福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燕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