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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玉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玉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75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起,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汪玉艳,法务助理。被告王玉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田云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可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