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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刘某某,男,土家族,1984年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出生,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