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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南君才让与才公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君才让,才公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南君才让,男,藏族,1974年2月22日生,农民。被执行人才公加,男,藏族,1977年3月15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南君才让与被执行人才公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贵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才公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偿付义务,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才公加自愿以自己二手购得青A836**号段诗良名下的“中华牌SY7201M”小轿车一辆估价10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南君才让。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才公加自愿以自己二手购得青A836**号段诗良名下的“中华牌SY7201M”小轿车一辆估价1000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南君才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