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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洋犯玩忽职守罪、邢伟犯滥用职权罪上诉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二终字第00006号原公诉机关清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人,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医生。2012年12月27日任清涧县人民医院院长,2013年11月被清涧县委常委会决定停职。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邢某,男,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大学专科,中共党员,交通警察。2011年2月22日任清涧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2014年8月26日被中共清涧县公安局委员会免去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职务。2014年8月11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清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被清涧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清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邢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清刑初字第000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某、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清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4日,清涧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县医院”)购置发动机号为011885的金杯急救车一辆,同年12月10日给该车办理上户手续,车牌号为陕KE14**。2010年11月18日,清涧县医院再次购置与前车型号相同的金杯急救车一辆,发动机号为024628。该车未办理上户,套用陕KE14**金杯急救车的车牌,实施救护生产作业。2011年12月30日,清涧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任某、席某和交管股民警白一三人执勤时对逆向行驶的县医院金杯急救车违章进行纠正,发现该车仅悬挂前号牌,驾驶员不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因该车需外出接诊,便放行。后三位民警跟随该车至县医院,在院内见到了并排停放的、车前悬挂号牌均为陕KE14**、车后均未悬挂号牌的同型号金杯急救车两辆。民警任某、席某在时任该院院长刘某的办公室,查阅了套牌金杯急救车的购置票据。因不能提供出套牌急救车的其他任何手续材料,三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将发动机号为024628的无户、套牌金杯急救车扣留至清涧正兴修理厂。任某和席某向时任城区中队中队长邢某作了汇报。邢某向大队长白一作了汇报。白一口头指示邢某对县医院罚款2000元然后放行。邢某未向白一提出异议。2012年1月11日,县医院曹某和和王某前来邢某办公室处理被扣车辆事宜,邢某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即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规定,而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县医院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理,亦未依法对驾驶员依法处罚。被告人邢某出具了“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放车通知书”,将依法扣押的无户、套牌金杯急救车放行,仅口头告知曹某和和王某要补办上户手续,不上户不能上路。曹某和和王某凭放车通知书到清涧正兴修理厂将被扣留车辆领回。致使未经交管部门检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脱离强制监管。之后,清涧县交警大队及被告人邢某再未对该急救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管。2012年12月27日,清涧县人民政府任命王某为清涧县医院院长。王某到任后未向前任院长刘某了解急救车违法套牌进行生产作业的问题,在安全生产方面继续沿用刘某在任时的管理办法,致发动机号为024628的金杯急救车未办理上户手续而继续进行救护生产。王某没有审查司机王某的驾驶资质,与持有C1驾照的王某签订聘用协议书,继续从事急救车驾驶工作。2013年6月20日,清涧县卫生局(以下称县卫生局)召开县直各医疗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会,会议主要强调落实安全生产的一把手负责制和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副局长韩某宣读了《清涧县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该责任书第七条要求急救车驾驶员需持有B型以上驾照,并要求县直医疗单位的急救车管理参照乡镇卫生院标准执行。同时下发了清卫发(2013)88号文件,该文件要求专项治理的第一项内容就是车辆安全,即各单位要加强急救等公务车辆管理,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并要求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王某参加了此次会议。但王某仍然没有落实相关规定对急救车辆无牌照运行管理,也未对驾驶员王某的驾照资质重新核查。2013年9月9日,清涧县委宣传部网管办将腾讯微博上反映的“清涧县医院套牌车”舆情信息告知院长王某,并要求回复。王某仅安排县医院贺某和苏某写回复文件,王某最后审定并报县委宣传部。在该文件中未对车辆存在问题进行如实回复,谎称已经进行了纠正。王某仍未引起高度重视放任无户急救车继续使用。2013年10月31日,该车执行接诊任务时,在清涧县九里山路段处与重型牵引车相撞,造成急救车上五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起事故经清公交认字(2013)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重型牵引车驾驶员王军应承担主要责任。邢某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清涧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文件清人劳社干发(2006)08号关于师某、邢某二位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清公交发(2011)003号文件关于大队股所中队长岗位调配的意见证实,2006年2月28日,邢某被调至交警大队工作,2011年2月22日任城区中队中队长。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邢某系1980年10月10日出生。3、交通民警主要职责、中队长职责证实,邢某所负职责。4、城区中队专项整治违法车辆暂扣登记册证实,2011年12月30日急救车被扣留,后被邢某放行。5、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证实,清涧县医院车辆因违反《交安法》第96条被处罚人民币2000元。6、城区中队放车通知书、放行证证实,县医院急救车已于2012年1月11日被放行。7、证人任某、席某、白一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三人在巡逻时发现一只有前号牌的120急救车逆行,遂待该车完成接诊任务后,在县医院将该车扣留,扣留至下七里湾停车场。任某、席某将这一情况向邢某作了汇报。8、证人白一(时任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证言证实,城区中队反映县医院急救车有套牌情况,交警队决定将该车扣押,城区中队民警遂到县医院将该车扣押。时任县医院院长一职的刘某打电话、亲自找他谈放车的事情。后他给邢某说按程序处罚后该放的就放,罚款2000元的事情他和邢某沟通过。邢某对此也未提出过异议。他没有和宋某说过县医院被扣留急救车的处理情况。9、证人宋某(系清涧县交警大队支部书记)证言证实,有人反映医院发动机号为024628的金杯急救车没有上户且套牌,他安排邢某扣押。约两个月后,他询问邢某这辆被扣急救车的情况,邢某称按白一的指示已将该车放行。10、被告人邢某供述证实,2011年12月30日,任某、席某在巡逻时发现县医院无户急救车外出接诊,遂向他汇报是否扣车,他说等车辆回到县医院再扣。后任某、席某将该车扣留至下七里湾停车场。他打电话将该情况向宋某、白一汇报,当时二人均表示依法执法。后县医院有人找过他,他说要按法律规定处理。2012年1月11日,白一给他打电话说县医院的人来处理那辆急救车的事情,让他罚款2000院后放车,并告知来人尽快办理该车上户手续。他说宋队长也知道此事,白表示自己会和宋说,于是他就依此开了放车单,并向县医院来的人强调尽快办理上户手续,否则不要上路。后他遇到宋某时,将此情况向其转述。他未和白一、宋某在一起商量过该车的情况。放车通知单上没有他的签字,但却系他本人批准。王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王某系1967年9月28日生人。2、清涧县人民政府清政任字(2012)19号文件证实,王某于2012年12月27日被任命为清涧县县医院院长。3、清涧县医院急救车管理办法证实,清涧县医院急救车管理的相关制度。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验车表、车辆一致性证书、华晨金杯汽车燃料耗量标识证实,发动机号码为4G22D4011885的急救车(车号为陕KE14**)已投保2008年12月13日零时起至2009年12月12日二十四时止的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发动机号码为011885的急救车(车号为陕KE14**)已在交管部门登记,且有行驶证(有效期至2008年12月);发动机号码为024628的急救车是2010年11月18日被购买的,出厂时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纳税情况。5、2010年12月20日至2013年10月20日清涧县医院急救车月耗材统计表证实,除2011年2月20日至2011年4月20日、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2月20日外,新金杯急救车(2010年11月18日所购)每月都在运行。其中该车在刘某、王某任职期间除在延安肇事、被交警扣留之外,一直在正常运行。6、清涧县医院金杯肇事车辆情况一览表证实,2012年12月27日后清涧县县医院车辆管理人为王某及业务范围。7、清涧县医院受理急救电话记录本证实,2013年10月31日清涧县医院有急救车去石咀驿镇接孕妇。8、清涧县医院聘用协议书证实,院长王某与司机王某于2013年2月23日签订聘用协议书。9、简项信息证实,王某的C1驾驶证有效期从2011年8月29日至2021年8月29日。10、安全生产工作会报到册证实,王某已参加2013年6月20日的安全生产工作会。11、清涧县卫生局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6月20日安全生产工作会的参会人员是县卫生局主要领导及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主要内容包含县直单位急救车管理参照乡镇卫生院标准执行,安全生产落实“一把手”负责制。12、清涧县卫生局文件清卫发(2013)88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证实,县直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车辆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王某为卫生系统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13、2013年卫生工作责任书证实,2013年1月至12月清涧县卫生系统考核相关内容及王某与清涧县卫生局局长孔某签订责任书。安全生产方面,要求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急救车管理要求严格规范。14、清涧县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证实,院长为车辆安全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驾驶员须持有B型以上驾照。15、情况说明、清涧县医院关于腾讯微博反映“急救车套牌”的回复证实,清涧县委宣传部网管办于2013年9月9日在腾讯微博上检测到“清涧县医院套牌车”舆情信息,遂电话通知清涧县医院要求回复。同日清涧县医院予以回复,并称已经纠正,对当事者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16、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他任清涧县县医院的院长时,聘用急救车司机的事宜是院领导共同研究,由他决定。司机王某是2010年7月31日聘用的,王某当时符合院里定下的聘用条件(驾驶员须持有B证以上驾驶证),持有的驾驶证是A证。2010年11月份,县医院购买了一辆发动机号为024628的金杯急救车。2011年3月,该车曾在延安文安驿路段发生过肇事。2011年12月30日,该车因套用车牌号为陕KE14**另一金杯急救车号牌而被交警队扣押,被扣押时间大约半个月。期间,他给交警大队大队长白一打电话称,该车被扣押,愿意接受处罚,尽快办理好上户手续,请求放车。白一回话称急救车无证上路,处罚2000元然后放行。后他又去到白一办公室与其沟通,同意了交警队的处罚方案,急救车才得以被放回。该车被放回后一直未办理上户手续,他和王某交接时并未说过急救车辆的手续问题。17、证人曹某和证言证实,清涧县县医院有《清涧县医院急救车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在王某任院长后一直沿用。2013年10月31日出事的急救车是2010年11月18日购买的金杯牌急救车,额定载客6人,发动机型号是4G22D4。该车买回后未挂牌、上户、参保,但是没有领导过问过。该车曾在延安出过肇事,另一次是2011年12月30日被城区中队扣押,原因是套用了陕KE14**金杯急救车的车牌。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参与处理此次事件,邢某也参与了,具体交涉是刘某进行的。2012年1月11日,刘某叫他和王某到办公室,给他们说,拿上两千元去城区中队,随后他们到城区中队找到邢某交罚款、领车。交警队当时给他们说限期整改,补办手续,给他们出具了罚款票据和放车单据。车领回后,继续运行着。王某接任院长一职后,他没有将该车情况告知王某,该车的维修、保养、加油一直延续原任院长的安排继续使用。急救车辆的加油、维修费用,刘某任院长时由刘某审批,王某任院长时王某审批。2010年至2013年,县卫生局副局长、主管安全的副局长、医院院长、分管安全的副院长没有提出过急救车辆整改的要求和措施过。刘某、王某任院长期间,急救车辆司机的聘用由院长决定,聘用合同是院长和司机签订。2013年9月,两辆急救车上的“急救”字样牌照被卸下,至于原因他不清楚。交警大队和城区中队领导、民警都未对陕KE14**号急救车的相关资料及驾驶员相关资料进行过审查。18、证人苏某、贺某证言一致证实,2013年9月,王某将他二人叫到办公室,口头安排他们写关于县医院套牌车一事的回复,后该材料经王某审核同意后,报送县委宣传部。19、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3年2月,王某聘用他在县医院开车,聘用时要求B证以上。县医院有一辆无牌无户的金杯车,他出急诊开过几次,出诊时交警没挡也没问过。医院有排班记录,车钥匙在值班室墙上挂着,接到值班护士通知的,有户有牌的车辆出诊后就用无户无牌的车出诊。20、证人惠某证言证实,县医院对120急救车、驾驶员的管理依照《清涧县医院120急救车管理办法》。21、证人孔某(系清涧县卫生局局长)、韩某(系清涧县卫生局副局长)证言证实,2013年6月20日,县卫生局召集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院长)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会议主要目的是安全生产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副局长韩某宣读《清涧县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同时,还要求县直单位(含县医院)的急救车辆管理参照乡镇卫生院的相关要求,执行清卫发(2013)88号文件相关要求。22、证人贺一(系清涧县卫生局文书)、王一(系宽州卫生院院长)证言证实,2013年6月20日的会议上,韩某宣读了《清涧县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安全工作使用管理责任书》,县直单位中的县医院参照乡镇卫生院的急救车标准进行管理,孔某还强调了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且该次会议的签到册签名是本人签字。23、被告人王某供述证实,2013年他接任县医院院长一职,负责清涧县医院全盘工作。在与上任院长刘某交接时,刘某只拿了财物报表和一把医院公务车钥匙。他上任后,在原有《清涧县医院急救车管理办法》基础上增配了大夫。120急救车上的医务人员由惠某抽调,具体医务人员排班由贺小龙负责,车辆维护由曹某和负责。院里共有5辆120急救车,至于上户情况,他不清楚。2013年他和卫生局签订过年度卫生工作责任书。2月份续聘王某时他未对其年龄、资质等进行审查,而是安排曹某和收集有关资料。同年他还参加了6月20日县卫生局组织召开的各县直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安全会议。但是会前会后他未收到过任何文件和标准。大约2013年9月,贺某接到县委宣传部的一张照片反映县医院急救车存在套牌现象,于是他得知2013年10月31日发生肇事的无号牌金杯急救车未办理上户手续。后他安排贺某和苏某向县委宣传部作了回复,并把司机王某叫到办公室询问相关情况,并叮嘱王某这辆急救车不要再上路。此事以后,根据曹某和每月报销的急救车耗油维修统计表,他发现这辆无户急救车仍然在接诊和送诊。王某玩忽职守、邢某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共同证据证实:1、10.31交通事故说明(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证实,2013年10月31日发生交通事故的急救车前后未悬挂车辆牌照。2、腾讯网、凤凰网、华商网新闻证实,2013年10月31日清涧县九里山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3、清公交认字(2013)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3年10月31日交通事故王军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应承担次要责任,急救车其他五名乘员刘延雪、康彩琴、白菊英、王振军、李文翠无责任。4、身份证复印件、赔偿协议书、工伤赔偿协议书、收条、调解协议书、领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10.31”交通事故遇难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领取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2013年10月31日清涧县九里山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处理情况。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清涧县人民医院院长,本应正确履行职责,从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但被告人王某在主管部门明确提出要求后,不能认真落实,加以改正,网络媒体曝光后,亦未能严肃对待,继续放任未经交管部门检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无牌、无户车辆长期从事救护生产作业,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不顾,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只听从本单位主要领导的授意,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急救车是否上户与10月31日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的意见,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证,故急救车未上户是不得上道路行驶,因此,急救车是否上户与10月31日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客观上无法履行上户职责的意见,因辩护人未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故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鉴于本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两名驾驶员违法驾驶行为所导致,且县医院的驾驶员王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具体实际情况,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较轻,故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邢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王某上诉辩称,其于2013年才接任清涧县医院手续,而涉案肇事车辆于2010年即已购买,故其任职期间客观上已无法履行车辆上户的职责;其知晓车辆未上户后也曾制止该车继续上路行驶;客观上,该辆救护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双方驾驶员违章操作所致,与该车辆上不上户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邢某上诉辩称,其暂扣清涧县医院的无户套牌救护车后予以罚款放行处理的行为系受上级领导指示所为,且处罚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的相关规定,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和上诉人邢某犯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正确清楚。有经过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二上诉人的供述和证人刘某、曹某和、苏某、贺某、李某、惠某、孔某、韩某、贺一、王一、任某、席某、白一、白一、宋某等人以及清涧县医院急救车管理办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联、清涧县医院急救车月耗材统计表、清涧县医院金杯肇事车辆情况一览表、清涧县医院受理急救电话记录本、清涧县医院聘用协议书、简项信息、清涧县卫生局会议记录、清涧县卫生局文件清卫发(2013)88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13年卫生工作责任书、清涧县乡镇卫生院急救车辆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情况说明、清涧县医院关于腾讯微博反映“急救车套牌”的回复、城区中队专项整治违法车辆暂扣登记册、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城区中队放车通知书、放行证、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10.31交通事故说明”、腾讯网、凤凰网、华商网新闻、清公交认字(2013)第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二审审理期间,二上诉人再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故本院对上述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身为清涧县人民医院院长,本应严格管理本院救护车辆的安全作业工作,但其却违反职责,在本院车辆存在未经交管部门检验以及无牌、无户而长期从事救护作业等严重安全隐患并经网络媒体曝光的情况下,不能严肃对待,对主管部门的要求亦未认真落实、加以改正,放任涉案车辆继续从事救护工作,直至引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邢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越职权,违法处理公务行为,将依法扣押的无牌、无户的救护车辆仅处以罚款后任由其继续从事救护作业,后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亦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亦应惩处。王某上诉辩称,其于2013年才接任清涧县医院手续,而涉案肇事车辆于2010年即已购买,故其任职期间客观上已无法履行车辆上户的职责,且其知晓车辆未上户后也曾制止该车继续上路行驶,客观上,该辆救护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系双方驾驶员违章操作所致,与该车辆上不上户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请求二审宣告其无罪。经查,清涧县医院于2010年11月份购置涉案金杯急救车,并一直套用陕KE14**金杯急救车的车牌,实施救护生产作业;2012年12月份,其被清涧县人民政府任命为清涧县医院院长后,明知本院存在急救车违法套牌从事救护生产的问题却长期置之不理,并在没有审查司机王某的驾驶资质情况下,与持有C1驾照的王某签订聘用协议书,继续从事急救车驾驶工作;2013年6月20日,清涧县卫生局召开县直各医疗单位和乡镇卫生院安全生产工作会并下达书面文件,重点强调了安全方面领导负责制度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以及急救车辆专项治理事宜,其中,明确要求急救车驾驶员需持有B型以上驾照,但其会后既未重新核查驾驶员王某的资质,亦没有按会议精神对本院急救车所存在的无牌、无户运行等问题进行相应整顿落实;2013年9月9日,清涧县委宣传部网管办将腾讯微博上反映的“清涧县医院套牌车”舆情信息告知王某并要求回复之后,仍未引起其高度重视而继续放任涉案急救车正常使用,并谎称舆情反映信息已予纠正而虚假回复了县委宣传部,直至2013年10月31日,该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故该辆救护车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虽系驾驶员违章操作直接所致,但与其无视安全管理制度,放任无户车辆运营行驶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关于邢某上诉辩称,其暂扣套牌救护车后予以罚款处理的行为系受上级领导指示所为,且处罚措施符合《道交法》的规定,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清涧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执勤时发现发动机号为024628的金杯急救车无户并有套牌行为,在未能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将该车依法予以了扣留,并向时任城区中队中队长邢某作了汇报。邢某明知涉案车辆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能上路行驶,但却在汇报领导后违法适用简易程序决定对县医院罚款2000元并出具了“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放车通知书”,其再既未对驾驶员依法处罚,亦未要求该车补办上户手续,致使涉案车辆在未经交管部门检验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而再次违法上路行驶,以致于后来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其失职行为与无户急救车辆违法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显然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鉴于本起特大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双方驾驶员违法驾驶所致,且清涧县医院的驾驶员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结合本案具体犯罪情节和二上诉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尚属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标代理审判员  冯骥飞代理审判员  马 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姿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