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朱玉美与江苏航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生。委托代理人姚雪生。被告江苏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某。委托代理人侯忠群,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江苏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戴红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