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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张祥木与罗仕全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木,罗仕全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0549号原告张祥木,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罗仕全,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住重庆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祥木与被告罗仕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祥木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祥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张祥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祥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祥木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宝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勤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