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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秦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秦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五营乡西坡村在办理“一折通”时,由于该村村民张某丙全家外出打工,被告人王某甲私自截留张某丙家的“一折通”存折。自2008年至案发时,乡政府给张某丙名下的存折下发各类补助款共计20142.89元,王某甲从该存折中先后取出16430元,将其中的7364.5元用于村务开支,张某丙之子张某甲的汽车下乡补助款4070元寄给张某甲,余4995.5元用于其个人开支。2010年王某甲不再担任西坡村党支部书记后,由其子王某乙担任,由于王某乙常年在外打工,故五营乡党委授权王某甲负责该村各项工作。王某甲于2008年地震后,给自己家报了灾后重建,并修建了新的院落房屋。在2011年上报危房改造时,王某甲又以其儿媳邵某之名,将自己家报为危房改造户,但实际未对房屋进行修缮,乡政府也没有对其危房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在2011年上报危房改造时,时任片长要求王某甲从危房改造款中拿出2万元上交乡政府,王某甲就从自己家的危房改造款中拿出8000元,并将本村付某、张某乙两户的“一折通”要去,从中各截留危房改造款6000元,共计2万元交给五营乡政府出纳王某丙。王某甲将自己家的危房改造款余额200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开支。综上,被告人王某甲将截留他人存折领取的各项补助款和虚报危房改造骗取补助款中的6995.5元已实际用于个人支出,在案发时张某丙存折中尚有余额3712.89元,因该存折一直处于王某甲的实际控制之下,因此,王某甲通过截留他人存折领取的各项补助款和虚报危房改造骗取补助款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10708.39元。以上赃款10708.39元已追缴。公诉机关为举证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任职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五营乡政府、乡财政所出具的各类资金发放花名册、支出凭证、银行对账单、现金缴款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属实,当庭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08年秦安县五营乡西坡村办理“一折通”存折为农户发放各类补贴,时任五营乡西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王某甲私自截留农户张某丙的“一折通”存折,截止案发时,五营乡政府给张某丙名下的“一折通”存折中共发放各类补贴20142.89元。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从该存折中取出16430元,除将其中的7364.5元用于村务支出,4070元汽车下乡补助款寄给张某丙之子张某甲外,剩余4995.5元由被告人王某甲个人使用。截止案发时张某丙的“一折通”存折中剩余的3712.89元补贴款,该存折处于被告人王某甲的实际控制。2010年12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换届正常离职,不再担任五营乡西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务,2011年1月至2014年1月王某甲之子王晓红任五营乡西坡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1月至今王晓红任五营乡西坡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因王某乙常年在外打工无法履行工作,经五营乡人民政府授权委托被告人王某甲继续主持五营乡西坡村村委会事务。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将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其儿媳邵某申报为危房改造户,在危房改造款到位之后,五营乡政府要求各村上交2万元的危房改造款到五营乡政府出纳王某丙处,被告人王某甲取出自家危房改造款8000元,从本村危房改造户张某乙、付某的“一折通”存折中分别取出600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这2万元的危房改造款交给五营乡政府出纳王某丙,自家剩余的2000元危房改造款用于个人使用。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23日向秦安县人民检察院涉案款专户上缴赃款10708.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付某、张某丙、张某丁、韩某、张某戊、张某己、万某、王某丙、田某的证言,书证中共秦安县五营乡委员会出具的任职证明、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五营乡政府及乡财政所出具的各类资金发放花名册、支出凭证、客户交易明细单,现金缴款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五营乡西坡村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办理“一折通”工作的职务之便,私自截留农户张某丙的“一折通”存折,非法占有各类补贴款8708.39元。在其离职之后,随即被五营乡政府授权继续行使五营乡西坡村党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的职权,期间被告人王某甲虚报危房改造户,套取危房改造款2000元。以上共计10708.39元归被告人王某甲个人使用,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秦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在侦查阶段主动退清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秦安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居所地社区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赃款10708.39元,由秦安县人民检察院退还张纯生8708.39元,剩余2000元由秦安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春艳代理审判员  黄永花人民陪审员  黄新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晨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