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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田刑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17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本区。2014年1月3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2月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春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市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2×××42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2012年6月1日李某某未按期归还透支钱款,经中国工商银行多次催收,截止2013年9月4日透支本金11572.79元,2013年10月25日李某某归还1000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市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42×××42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2012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并办理了分期还款业务。2012年6月1日李某某未按期归还透支钱款,经中国工商银行多次催收,截止2013年9月4日透支本金11572.79元,2013年10月25日李某某归还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还清本息共计11306.9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单位的报案材料,中国工商银行淮南分行催收材料、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账户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归还了所欠的本息,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并经社区评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轩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路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