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宿州市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北锦江砼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友诚商贸有限公司,淮北锦江砼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法定代表人:韩邦尧,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北锦江砼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江洪龙,该公司总经理。担保人:XX,女,1967年6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住址。担保人:江洪龙,男,1977年6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友诚商贸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锦江砼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杜民二初字第00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4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XX、江洪龙对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提供担保,并自愿以其个人财产为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申请人宿州市友诚商贸有限公司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XX、江洪龙为被执行人淮北锦江砼业建材有限公司担保。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执行担保人XX、江洪龙的个人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王晓菲人民陪审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