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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执恢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方心普与方正礼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心普,方正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寒执恢字第53-1号申请执行人方心普。被执行人方正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寒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方正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正礼支付申请执行人方心普赔偿款47148.3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正礼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张剑平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成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