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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向芳与乌鲁木齐市五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杨向芳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五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学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乌劳人仲裁字第1280-1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仲裁裁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五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的存款42014.2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五丰商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30.2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五日书记员  颜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