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撤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章中桂、孙信美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中桂,孙信美,章敏,章帅,章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撤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章中桂。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信美。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章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章帅。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章武。上诉人章中���、孙信美、章敏、章帅、章武不服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淮涟高民撤字第000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章中桂、孙信美、章敏、章帅、章武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高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判归陆长满的财产已为上诉人的被继承人章海连善意取得,陆长满系恶意诉讼,该判决错误,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涟水县人民法院(2013)涟高民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的内容错误并损害其民事权益,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雨审判员 李进审判员 姜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