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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进群与朱进群、于冬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进群,于冬海,李国平,朱素娇,朱瑞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黄振红,任理事长。地址:赞皇县槐泉东路。被告朱进群。被告于冬海。被告李国平。被告朱素娇。被告朱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进群、于冬海、李国平、朱素娇、朱瑞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5元,减半收取1222.5元,由原告赞皇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杨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闫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