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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喜玲、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一初字第139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龚剑被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中,要求继承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房产,本院向沈阳市房产登记部门查询到,沈阳市铁西区房屋仅向房产登记相关递交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证明,故该诉争房产尚未达到处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接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刘晓蕾人民陪审员  王立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梓竹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loz1loz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loz2loz有明确的被告;loz3loz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loz4loz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