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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桂艳、张振军与大石桥市沟沿镇碾坊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051号原告李桂艳,女,195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振军,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碾坊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石桥市沟沿镇碾坊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桂艳、张振军与被告大石桥市沟沿镇碾坊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艳、张振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叁佰元),减半收取150.00元(壹佰伍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永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雅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