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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王义波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82号委托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义波(曾用名陈祥乾)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番刑初字第14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义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义波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8)番刑初字第1408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管维东审判员  向 杰审判员  简啟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