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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吴章风与潘国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国斌,吴章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二终字第000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国斌,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章风,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夏海涛,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潘国斌因与被上诉人吴章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潘国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潘国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骏审 判 员 迟 友 林代理审判员 柳 乐 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陶志(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