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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周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7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学聪。委托代理人罗晓艳。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周亮。仲裁申请人周亮与仲裁被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熊猫机械公司)因赔偿金纠纷申请仲裁一案,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2872号裁决书。申请人熊猫机械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猫机械公司诉称,因该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熊猫机械公司决定将标准化办公室和质管部合并成立质量标准部,多次与周亮沟通无果。周亮以个人概念定义其个人职责,拒不服从公司的合理安排,亦未交接工作,熊猫机械公司为规范企业自身管理秩序,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之处,不应承担支付赔偿金之责。综上,相关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故请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2872号裁决书。被申请人周亮辩称,所谓部门合并从未告知过周亮,本案争议引发也系熊猫机械公司主动辞退周亮所致。周亮认为仲裁委的相关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熊猫机械公司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熊猫机械公司主张因部门合并要求周亮工作调整,然周亮拒不服从,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要求撤销仲裁裁决。对此,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熊猫机械公司决定不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职位、职责与周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积极主动与周亮进行协商沟通,告知周亮如何调整,听取、回应周亮的反馈意见,以期求同存异,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然,在双方未能就部门合并,岗位调整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熊猫机械公司依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径行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显然未尽审慎义务。同时,在仲裁阶段及本案审理过程期间,熊猫机械公司亦未能举证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且因该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公司不得不作出部门合并之决策。综上,熊猫机械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劳人仲(2014)办字第2872号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樱代理审判员 杨 力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 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