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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程力兵与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乡方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力兵,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乡方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程力兵。被告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康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红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乡方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坝塘镇沿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程力兵与被告湖南景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宁乡方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程力兵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力兵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力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745元,由原告程力兵负担。审判员  江晓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