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0768号原告:韩某某。被告:顾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审判员 马吉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