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谢玉珍诉龙燕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玉珍,龙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谢玉珍被执行人龙燕我院依据(2010)宝渭法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谢玉珍诉龙燕赡养费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5月至12月(每月150元)赡养费1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积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