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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唐晓红与张希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华,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