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唐晓红与张希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80号原告唐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华,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办理协议离婚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少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