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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阳先东与虎从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91号申请人阳先东,男,汉族。被执行人虎从林,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川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虎从林在青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个人银行存款300000.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姚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