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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葛云海与李兆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云海,李兆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584号申请执行人葛云海。被执行人李兆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8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孙建梁执行员  赵新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