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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霞、田晓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霞,田晓亮,李文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董事长。被告陈玉霞。被告田晓亮。被告李文儒。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霞、田晓亮、李文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玉霞、田晓亮、李文儒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永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