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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毛启坤与阮宁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启坤,阮宁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毛启坤。被告:阮宁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启坤诉被告阮宁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启坤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