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毛启坤与阮宁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启坤,阮宁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毛启坤。被告:阮宁可,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启坤诉被告阮宁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海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启坤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海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瑶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