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南京莱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燕琴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南京莱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42-1号。负责人陈晓冬,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丽华,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飞,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莱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区开发区淳溪配套区-440号。法定代表人邵燕琴。被执行人邵燕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南京莱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邵燕琴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鼓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邵燕琴、南京莱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603784.43元,利息332644.04元(2013年9月21日止)及给付之日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邵燕琴名下位于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中路168号百家湖公寓西花园巴黎城66幢104室房产,拍卖价21932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2190000元(另执行费25200元,给付秦淮法院8000元评估费),尚有部分利息未清偿。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拍卖成交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鼓商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