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周商初字第0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新广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昆山志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商初字第0054号原告深圳市新广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庄村路沙一第二工业区第七幢。法定代表人于培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怀静,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正海,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昆山志鑫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万安路3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新广恒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为37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石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