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陈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商初字第27—2号原告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3281XX—X,住所地:招远市开发区鑫汇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家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煊,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春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永,男,1967年6月15生,汉族,山东省曲阜市人,住山东省曲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春路北段。身份证号码:370421196706157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川达线缆有限公司、陈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鑫汇铜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衣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洪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