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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武克文与马全国、罗忠平、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武克文,马全国,罗忠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崆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人和办事处东兴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麻吉春,该公司经理。原告武克文,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19日,山东省高唐县农民。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展凤琴、王玲,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马全国,男,回族,生于1980年5月19日,宁夏同心县农民。被告罗忠平,男,回族,生于1969年2月28日,宁夏同心县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住所地:同心县长征西街。负责人刘涛,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武克文诉被告马全国、罗忠平、人保财险同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武克文提供的被告马全国、罗忠平的住址均找不到被告马全国、罗忠平,本院经送达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武克文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武克文的起诉。原告高唐三和运输有限公司、武克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9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有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雨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