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马跃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跃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仙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跃进,农民。2008年7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1年3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于2014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22日因本案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仙居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跃进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仙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跃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4日上午,被告人马跃进伙同“军”(身份不明)谎称自己为位于本县东岭下村的某工地包工头,向本县利华五金店订购一批电线,被告人马跃进与送货人约定将货物卸给在仙居县公安局指挥中心附近路口等候的被告人“军”,让送货人交货后来工地收取货款。待送货人交货后,被告人马跃进与“军”立即将货物卸走并驾车逃离。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的电线等价值共计折合人民币125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跃进在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孙某证言,借车协议,行车记录,马跃进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被骗铜芯线等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马跃军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跃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跃进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跃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6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巧代理审判员 马颖文人民陪审员 张定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芬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我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我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