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六裕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记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记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裕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家保。被执行人:王记勤,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50岁,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市广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记勤追偿权纠纷一案一案中,调查了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等,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